知》(鄂政办电〔2007〕69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电〔2007〕4号)精神,掌握各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进度,促进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根据省安办的要求,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20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包括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各有关部门在认真抓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区、本部门和企业的工作进度,分析问题,并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报表格并附文字说明。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电〔2007〕4号)中新增加的行业和领域,各区、有关部门应在表1、表2中的“其他企业”一栏中填报。事故管理主要是报送各区和各行业领域(含中央在汉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查处或落实查处情况。
二、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行动的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按要求认真填报,严格按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本次信息专报的时限为6月至9月。省要求我市每月27日前报送统计信息。为确保我市的统计上报工作按时完成,请各区、各有关部门于每月的25日前将本区、本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包括打击“三非”和事故查处情况)的文字材料以及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和文字说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张
伟,联系电话(传真电话):82925326,电子邮箱:zduck@163.com。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安委办〔2007〕20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四个《指导意见》,掌握各地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进度,交流信息,通报情况,促进各地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调度统计工作
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要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部门。在组织、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隐患自查自改和搞好政府自身工作的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于每月月底前将本地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包括打击“三非”和事故查处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汇总。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从6月到9月,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要于每月30日或31日前将本月隐患排查治理的报表(见附表)和文字说明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4463299,传真:010-64279676,E-mail:zftj@chinasafety.gov.cn)。
(一)各地要按要求认真填报表1、表2、表3、表4,并报文字说明。
报表中“隐患”是指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四个《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下属单位(车间、矿井、区、队等)掌握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按《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掌握整改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或局部停产治理的隐患;“重大隐患”包括“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各行业和领域”中包括中央企业。
各地报送的文字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专项行动的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和政府查改的情况);专项行动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个月的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二)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除由地方按行业上报外,中央企业总部每月要单独汇总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
中央企业总部只填报表1、表2、表3,报送的文字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下属单位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的情况;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下个月的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等。
三、调度统计的范围
包括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事故管理主要是报送各地和中央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查处或落实查处的情况。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中央企业总部一定要高度重视调度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按要求、按内容认真编写说明、填报表格,完整、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并严格按时上报。
(二)接到本通知后,要将宣传贯彻《国办通知》和《指导意见》的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的情况、安排部署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等进行汇总,于6月5日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孙栋梁
电话:010-64463004(带传真)
附表: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
2.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
3.已发生事故的查处情况表
4.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