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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自律公约
(2004年10月11日联席会议通过)
为加强自律,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服务武汉市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武汉市经批准成立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第二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保证达到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的要求,自觉接受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诚信、便民的精神,自觉维护安全生产培训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要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行为,做到培训过程正确、完整,培训方式科学严谨,培训大纲、考核标准(教材、试卷)统一,对学员严格要求,确保学员入口出口关,保证培训质量达标,收费合法合理。
第五条
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操作规程。
第六条
要自觉加强本单位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
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携手共建武汉市安全生产培训事业。
第八条
竞争要合法、公平、有序,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的帮助和监督。
第九条
要严禁下列行为:
1、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2、出具虚假培训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
3、未取得安全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而从事安全生产培训;
4、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5、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抬高自己;
6、其他不正当行为或违法行为。
第十条
对有违规行为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其他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联名提请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批评;对有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其他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联名提请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公约经武汉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联席会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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